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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一: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自15万元改为1070万
原政策: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专门警告: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同理)。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此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此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变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缴增值税政策,由暂停预缴增值税改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原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示:
小大小纳税申报人拥有应税出售工资,适用人群减按1%拆迁补偿土地率拆迁补偿土地和提升税法律法规的,应根据1%拆迁补偿土地率开立常用收据和提升税常用收据,也会就该笔出售工资选购逃避税减并开立常用收据和提升税常用常用收据。变动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改为5%
原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变动四: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改为10%
原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